完成单位: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沧医专校字[2016]172号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

DBSTEP_MARKFILENAME=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MARKNAME=校章-newUSERNAME=2008020001DATETIME=2016-11-08 17:40:04MARKGUID={0699A3E8-351D-4938-8984-0D92730047DC}《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8日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为鼓励我校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反映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职业教育特色鲜明,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或服务社会发展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章  成果范围

第二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 开展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加强实验(训)室、实习基地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环境,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 开展高职教育研究,形成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章  成果申报

第三条 成果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须经过学校或有关部门的立项或批准;

2. 经过系统的研究与实践取得系列成果;

3. 经立项或批准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已经完成,并有立项或批准部门的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

4. 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时间(成果为教材、著作等出版作品的,从正式出版时间开始计算)。

5. 未应用于教学实践且无教育教学成果的纯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6. 成果形式包括人才培养、专业综合改革等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教材、课件等。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要体现改革创新和可操作性,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杂志上发表,论著、教材应正式出版,教材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证明)。

7. 严禁重复报奖。凡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同一理论研究成果不得参与同一时间内同一评奖内容。

第四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体现在相关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教材等)中。

第五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须为我校教职工。

第六条 同一教师同一时间内不能同时申报两项主持项目,参加项目(含主持)不得超过两项。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向科研处申报。

第八条 推荐材料报送后,由科研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申报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与成果申报相关的专家成员应回避),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确定成果奖等级。

第十条 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将被推荐参加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